在實務工作中,土地出讓金往往不是一次性支付,土地使用權證也未必在土地出讓金支付后立即取得,這就引出了該土地出讓金如何核算的問題。我建議,土地出讓金的核算可按以下三種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已經取得。這時,實際上土地使用年限已經確定,尚未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可以理解為欠付款,因此,可按土地使用權總價金額借記“無形資產”科目,總價與已支付的土地出讓金之間的差額部分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同時,土地成本按土地使用證上的使用期限作分期攤銷。
2.土地出讓金已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因土地出讓金已全部結清,所以列無形資產后,不會再變動(除了攤銷),問題是權證未取得,土地面積有時可能會與土地使用權證有出入。資產是指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為企業(yè)擁有或者控制并能給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既然已列作無形資產,應當按一定的方法(一般是直線法)予以攤銷。攤銷年限可以按土地出讓合同上規(guī)定的年限確定。屆時,土地面積按照實際進行調整。
3.土地出讓金未支付完畢,土地使用權證尚未取得。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權證未取得,土地使用年限不能確定,款項亦未支付完畢,作掛賬處理較妥;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權證未取得,但土地使用權已享用,比照在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xù)的會計處理,應當暫估入賬,并按暫估入賬數及暫估的使用年限開始攤銷,待權證取得后,再在土地使用權的剩余年限內作調整。這樣處理,比較符合會計的真實性原則和穩(wěn)健性原則。
此外,受讓土地的折扣(優(yōu)惠)的會計處理,也是值得討論的問題。有的企業(yè)在公司制改組過程中,地方政府為了支持企業(yè)公司制改組(有的主要是為了公司上市),在企業(yè)受讓土地時給予一定比例的折扣(優(yōu)惠)。對這部分折扣如何處理,目前有兩種意見:
一是將它視作土地管理部門(包括土地儲備中心)給予企業(yè)的一種捐贈,列作資本公積。作此會計處理的前提就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該等土地的單價、折扣、凈值等數額,并承諾該等折扣歸企業(yè)所有,土地管理部門不再享有,以土地原值借記“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科目,并以實際付款數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以兩者差額(折扣)貸記“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二是將它視作一般交易中的銷售折讓。土地使用權按實際支付金額入賬,不產生資本公積。作此會計處理的前提是在土地出讓合同中并沒有明確土地原值、折扣、凈值等數字和土地管理部門的書面承諾,只列了折扣后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