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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采用“以舊換新”業(yè)務的會計核算方法

2008-8-7 14:58  【 】【打印】【我要糾錯

  以舊換新屬于以貨易貨行為,但如果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chǎn)公允價的25%,則不能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而應按銷售業(yè)務進行會計處理。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在實際工作中,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yè)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例1:某百貨大樓銷售A牌電視機零售價3510元/臺(含增值稅),若顧客交還同品牌舊電視機作價1000元,交差價2510元就可換回全新電視機。當月采用此種方式銷售A牌電視機100臺,增值稅稅率17%,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251000
    材料物資—舊電視機10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A牌電視機3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收回的舊電視機不能計算進項稅額。因為該商店不是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收購單位。也不應以實際收到價款251000元作為零售價格入賬,因為那樣就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款。

  例2:某企業(yè)銷售自行含稅價234元/輛,若購貨者交還同型號舊自行車均作價50元/輛,交差價184元即可購買新自行車。2003年11月,企業(yè)采用這種方式銷售自行車100輛。請問:對上述業(yè)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00輛自行車含稅售價=100×200×1.17=23400(元)

  100輛舊車作價=100×50=5000(元)

  應補差價款=23400-5000=18400(元)

  借:銀行存款18400
    庫存商品一舊自行車5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20000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guī)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3: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0元,以舊換新業(yè)務收入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000元,實收9000元。

  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該例的應繳增值稅=(60000+9000)+(1+4%)×4%=2654(元)

  主營業(yè)務收入計算如下:

  (60000+9000)÷(1+4%)+21000=87346(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69000
    材料物資—舊金銀首飾21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金銀首飾8734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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