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終結果(償付金額、償付人、償付日期、償付事實是否成立)只有在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一個或若干個不確定的未來事項才能證實的債務。如應收票據(jù)貼現(xiàn),若出票人屆時清償,背書人的責任因而解除;若屆時不能清償,背書人就有代償?shù),在未確定前就是背書人的或有負債。因此,或有負債只是一種潛伏在的債務是峭是企業(yè)目前真正的負債;蛴胸搨哂幸韵3個特點:第一,其存在或起因于過去已完成的交易或已發(fā)生的事項或情況;第二,交易、事項或情況的最終結果的事項或情況;第三,交易、事項或情況的最終結果有賴于發(fā)生或不發(fā)生一個或若干個未來事項才能證實。或有負債的科結果可能會導致負債的增加或資產的減少,即為或有損失(loss contingency)。常見的或有負債包括:應收票據(jù)貼現(xiàn)、應收款抵借、未廖訴訟、債務擔保等。
目前,在實務界處理或有負債業(yè)務最具影響力的會計原則仍然是穩(wěn)健原則。此外,真實與公允思想、重要性原則和充分披露原則等對或有負債的會計處理也具相當?shù)挠绊憽;蛴胸搨?a href="http://m.yinshua168.com.cn/wangxiao/swzx/" target="_blank" class="bule">賬務處理的關鍵取決于未來事項發(fā)生可能性的大小(通常將或有負債項目發(fā)生的可能性分為3類,即很可能、有可能和極小可能),若其發(fā)生的可能性極大且金額可合理估計,根據(jù)穩(wěn)健原則,應將其確認估計入賬。反之如果發(fā)生的可能性極小,若予確認入賬,則違背了真實與公允的指導思想,也與重要性原則相悖,且意義也不大。具體來說,或有負債核算應遵循的原則是:第一,若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則應予以確認入賬:(1)在財務報表發(fā)布之前,已有資料顯示,在該財務報表結算日,某項負債很可能已經發(fā)生;(2)負債的金額可予以合理估計。第二,若發(fā)生負債的可能性很大,但金額難以合理估計,或未來事項只是有可能證明在資產負債表日負債已經發(fā)生,則應在表外以附注的形式披露或有負債。表披露的內容主要有3項:一是或有負債的性質;二是可能影響最終結果的不確定性因素;三是負債的估計金額或上下限,若無法合理估計負債金額,應說明無地估計的原因。第三,可能性極的或有負債,不論負債金額能否合理估計,一般既不必確認入賬,也不必附注披露。但按及由企業(yè)承擔的其他類似義務,即使企業(yè)發(fā)生這些負債的可能性很小,也應在財務報表上用注角的方式說明其存在和金額。附注表達的方式主要有: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有關項目后加列括弧,并在括弧內以簡要文字說明;②在財務報表下端加列附注;③將或有負債列為負債的一個項目,但金額不包含在負債合計數(shù)之內;④以提撥留存收益的方式表達。一般來說,以附注表達的方式最為普遍。其形式如:【本公司在子公司閔行娟娟化裝品公司向城市發(fā)展銀行申請信用證借款1 000萬元的本票上背書,該本票的到期日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