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直接持有股份而是通過其直接控股的子公司持有50%以上股份的方式,獲得對另一定或幾家公司的財務和經(jīng)營方針控制權的企業(yè)集團結構。它可分為兩種形式:
(1)父子孫結構(father-son-grandson),即母公司直接擁有子公司甲80%的股份,子公司甲又直接擁有它的子公司乙70%的股份,則母公司間接擁有子司乙56%的股權(80%×70%),子公司乙的少數(shù)股權為44%,所以,母公司不僅要將子公司甲,而且還應將子公司乙納入合并范圍。在這一結構下,是否應將間接持股的孫公司納入合并范圍并不取決于控股方式和實際持有的股份比例,而是取決于母公司能否對間接持股的企業(yè)進行控制。因此,即使上例改為子公司甲只擁有其子公司乙60%的股份,則母公司在子公司乙中間接擁有48%(80%×60%)的股份,子公司乙的少數(shù)股權則占52%,此時仍需將子公司乙納入合并范圍。因為,母公司控制了甲,而甲又控制了乙,母公司間接控制了乙。可采用自下而上,層層遞進的方式,編制出合并會計報表。
。2)聯(lián)屬結構(connecting affiliates)。母公司持有另一家公司(乙)的股份雖未達到半數(shù)以上,但通過其子公司(甲)持有乙公司的股份,累計已達到半數(shù)以上的股份,由此而形成的企業(yè)集團結構。圖二中,母公司直接擁有子公司乙20%的股權,又間接擁有子公司甲32%(80%×40%)的股份,母公司共擁有子公司乙52%的股份,其余48%中有40%被少數(shù)股東擁有,8%(20%×40%)間接地被子公司甲的少數(shù)股東所擁有。母公司與子公司甲的合并報表編制與直接控股基本相同,子公司乙的股東權益及股利分派應與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和子公司甲的長期股權投資及投資收益等項目一并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