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單獨投資者或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特點:(1)公司資本一般不劃分為等額的股份,股東出資多少,由全體股東協(xié)商確定。股東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股份證明書(出資證明書)作為股東在公司中所擁有的權益憑證。股份證明書不同于股票,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方可(不同意轉讓者應當出資購買、未購買股份視為同意轉讓)。(2)公司不公開發(fā)行股票,股權轉讓限制嚴格。出資證明書不能流通。(3)股東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僅就其出資額對公司負債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資產對債權人負有限責任。(4)股東人數限制嚴格。許多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僅規(guī)定了最低數額,而且規(guī)定了最高數額。英國、法國、日本以及我國都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必須在2-50人之間(我國的國有獨資公司例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少數少,股東關系密切,公司成立后非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可增加股東。(5)設立程序較簡單。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可由一人或幾人(自然人或法人)發(fā)起,公司成立時無需發(fā)布公告。
有限責任公司不股東穩(wěn)定、股東關心公司的經營管理和效率,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缺陷。而且有限責任公司不對外公開發(fā)行股票,設立程序簡單,設立成本低,使公司能在較短的時間里成立并運轉起來。有限責任公司的獨到優(yōu)勢,使得其在現代社會經濟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