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2005]775號
頒布時間:2005-08-04 00:00:00.000 發(fā)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關于免繳受讓金花股份法人股股權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請示》(信總報[2005]131號)?,F就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受讓金花股份法人股股權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經審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中華巾幗實業(yè)開發(fā)總公司持有的金花股份557827股法人股股權的行為,已經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2004)一中執(zhí)字第397-3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4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信達等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或出讓上市公司股權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2]94號)規(guī)定的免稅范圍,同意對該項股權的受讓方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免征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出讓方中華巾幗實業(yè)開發(fā)總公司應依法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