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特別納稅調整補征的稅款如何加收利息?
【解答】
根據(jù)《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9〕2號)的相關規(guī)定,對企業(yè)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fā)生交易補征的企業(yè)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例如,稅務機關對企業(yè)2008年度的關聯(lián)交易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并補征稅款,企業(yè)2009年9月1日補稅入庫,那么此筆稅款的計息期間應為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1日。要補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補征稅款,其中4.86%為2008年12月31日實行的中國人民銀行6個月以內(nèi)(含6個月)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企業(yè)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可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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