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的攤銷方法有“一次攤銷法”和“分次攤銷法”。這里的“分次攤銷法”包括“五五攤銷法”、“分期平均攤銷法”和“降等攤銷法”。
三種方法的攤銷核算的操作問題:
“分次攤銷法”下,要求在“低值易耗品”賬戶下設置“在庫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攤銷”三個二級賬戶,分別核算庫存未用低值易耗品成本、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歷史成本和已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額。
在“一次攤銷法”下,由于在低值易耗品初次投入使用時就一次性將其全部價值計入有關成本、費用,賬面不再反映已投入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因此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內(nèi),已用而尚未報廢的低值易耗品就形成了賬外資產(chǎn),這無疑增加了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難度。同時,“一次攤銷法”也不符合權責發(fā)生制原則的要求,尤其是對大額、耐用低值易耗品。而“分次攤銷法”則不會出現(xiàn)這種情況。
在三種分次攤銷法中,“五五攤銷法”的會計核算操作最簡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攤銷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低值易耗品等級及各等級單位價值標準,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報廢時各攤銷其價值的50%就行了。此外,與“一次攤銷法”相比,“五五攤銷法”下,不會形成賬外資產(chǎn)。
但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攤銷法”會導致“資產(chǎn)負債表”中虛列資產(chǎn)。因為,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的后半程,其實際價值已低于其賬面價值(即:其實際價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50%),會導致這段時間少計成本、費用,以致在“資產(chǎn)負債表”中虛列“存貨”金額以及在“損益表”中虛列利潤。這顯然不符合謹慎性原則要求;蛟S這也正是新的《企業(yè)會計制度》下多數(shù)人不愿采用“五五攤銷法”的真正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