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準則和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關聯交易差價是指上市公司與關聯方之間顯失公允的關聯交易所形成的差價,這部分差價主要是指從上市公司出售資產給關聯方、轉移債權、委托經營或受托經營、關聯方之間承擔債務和費用以及互相占用資金等,因其關聯交易顯失公允而視為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捐贈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中的關聯交易差價不得用于轉增股本與彌補虧損,待上市公司清算時再進行處理。
新《關聯方披露》準則規(guī)定,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企業(yè)與關聯方發(fā)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企業(yè)只有在提供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是公平交易。因此,新《關聯方披露》準則認為關聯方交易是不公允的,已經在報表附注中進行了披露,不需要再單獨核算“關聯交易差價”。
企業(yè)原“資本公積”科目中的關聯交易差價余額,執(zhí)行新準則后應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中單設“原制度資本公積轉入”進行核算,該部分金額在執(zhí)行新準則后,可用于增資、沖減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產生的合并差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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