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生產門窗的企業(yè)在銷售門窗時收取經銷商一定比例的保證金(押金),用于保證經銷商在銷售門窗時提供良好的安裝質量,如果經銷商遭到投訴,此保證金就不再退還,若在保修期內沒有投訴信息則退還保證金給經銷商,請問生產門窗的企業(yè)收取的這部分用于保證安裝質量的保證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解答】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條例第六條第一項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建雪津啤酒有限公司收取經營保證金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416號)規(guī)定,對收取經銷商未退還的經營保證金,屬于經銷商因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當征收增值稅。對其已退還的經營保證金,不屬于價外費用,不征收增值稅。因此,企業(yè)收取的因經銷商違約而承擔的違約金應并入價外費用征收增值稅,若經銷商未違約而退還的保證金則不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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