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藥廠向一家醫(yī)藥公司銷售藥品,藥品由該廠負責(通過鐵路)運輸。鐵路運輸時,部分藥品丟失,因賠償期已過鐵路部門不予賠償,在這種情況下,用繳稅嗎?
【答】存在稅收問題。對購貨方收到的藥品并已支付貨款的部分,銷貨方按規(guī)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對運輸中丟失的貨物:
1、要取得鐵路運輸部門關于貨物丟失的事實證明;
2、對丟失的貨物不作銷售,而作產(chǎn)成品損失,記入營業(yè)外支出;
3、將與所丟失貨物相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入營業(yè)外支出;
4、有關情況要及時向當?shù)?a href="http://m.yinshua168.com.cn/shuishou/" target="_blank" class="bule">稅務部門報告,并提供有關證明,并由其對有關情況進行核實,以便在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時扣除此部分財產(chǎn)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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