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銀監(jiān)會等相關部門對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信息披露的不斷升級,揭開平臺公司的面紗顯得愈發(fā)迫切。但是,將其審計報告公之于眾,無疑會將其進一步推向風口浪尖。要不要披露審計報告、如何披露審計報告瞬間成為問題核心。
要不要披露審計報告?
從“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債務規(guī)模超過7.4萬億元”到“銀行新增貸款中有40%流向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相關信息的披露吊足了公眾的胃口,公眾顯然希望得到更多關于平臺公司的消息,希望平臺公司最好能夠像上市公司那樣逐戶披露信息。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由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主要是由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機構)、事業(yè)單位以及地方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機構)成立的企業(yè),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市政建設公司、開發(fā)區(qū)投資公司等,它們理所當然應接受注冊會計師的審計,事實上也的確如此。
但是,關于其審計報告是否需要向社會披露,并無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此作出要求。
部分參與審計平臺公司的會計師事務所認為,社會中介出具的審計報告無需向社會披露,理由就是沒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披露。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有強制性的披露要求,但像央企、平臺公司這樣的國有企業(yè)的審計報告,只需提交給上級主管部門。
“平臺公司是地方國有企業(yè),本來就與地方政府關系緊密,審計報告給上級主管部門看,實際上就是給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看,在這里,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既做運動員又做裁判員,他們看了等于沒看。”不少專業(yè)人士對此直言不諱。
在這些專業(yè)人士看來,出資人是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約束的,只有增加審計報告透明度,讓社會公眾參與監(jiān) 管,才能真正規(guī)范平臺公司的運作。
而從另一個視角看,公開平臺公司審計報告也是合乎眼下大趨勢的:平臺公司的還款來源主要還是財政資金,現(xiàn)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的預算都在向公開化、透明化邁進,從這個意義上說,平臺公司的審計報告沒有理由不公開披露。
“公開平臺公司的審計報告比公開國有企業(yè)的審計報告顯得更為迫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會計學院院長張龍平指出,因為平臺公司的運作很大程度上借用了政府的影響力。“公開平臺公司的審計報告,可以檢驗有關部門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水準,同時也可讓公眾了解國有資產的增值能力和財富創(chuàng)造能力。”
審計報告應適度公開
對于審計報告要不要公開,持肯定答案的人數(shù)占有壓倒性優(yōu)勢。
在諸多專業(yè)人士看來,向社會公開平臺公司的審計報告毋庸置疑,與此同時,另一個問題接踵而至:審計報告到底應該公開到什么程度?目前關注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很大一個原因是其債務規(guī)模難以控制。
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在各省市縣都有 分布,而且分別隸屬于不同政府部門,沒有統(tǒng)一的歸口管理部門,相關統(tǒng)計制度也不健全。因此,無論是審計署的調查還是銀監(jiān)會的檢查,第一個要弄清楚的問題就是它們的債務規(guī)模,既然地方政府對債務規(guī)模都弄不清楚,控制規(guī)模就更是無從談起。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能夠獨立地、公允地出具平臺公司的審計報告并進行披露,這個問題將立即迎刃而解。
但是,問題并不是一個“是”與“非”的判斷。
“公開平臺公司的審計報告肯定是未來的發(fā)展方向,但是,對平臺公司的審計報告要適度披露。”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業(yè)內人士認為,公開不能絕對化,平臺公司所涉及的地方債務情況或許涉及保密的部分,因而不能完全公開。
上述業(yè)內人士反復強調,公開平臺公司的審計報告不能“一概而論”,公開程度要看具體項目和具體情況。“畢竟,平臺公司融資最后體現(xiàn)為一種商業(yè)行為,這就涉及商業(yè)秘密,完全公開是有難度的。”無論如何,公開平臺公司的審計報告毋庸置疑,只是還有一條比較漫長的路要走。而且,公開的尺度還需要慢慢去摸索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