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折舊并非為企業(yè)減負 只是將稅負延后
國務院日前決定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其中提到允許信息技術服務等六大行業(yè)的企業(yè)對今年以來新購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此舉被解讀為“政策定位非常精確”,是“很高明的一步棋”,預計政策實施后的首年將緩征1500億~1750億元所得稅,相當于A股2545家公司去年所得稅的約25%。
實際上,通過改變折舊年限及折舊方式調節(jié)利潤,一直是上市公司扭轉財務困境時的慣用財務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脫帽保殼時,上市公司往往在折舊方面大做文章。換言之,在國務院上述政策出臺之前,已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在會計政策允許范圍內對折舊進行了調整,只不過此次政策傾向于企業(yè)可以加速折舊。
加速折舊或縮短折舊年限帶來的問題是,企業(yè)的凈利潤、所得稅、現金流等因素會發(fā)生人為的變化,部分變化甚至是反向的。
僅從財務角度考慮,企業(yè)加速折舊會造成短期凈利非經營性下降,降低以市盈率(PE)為基礎的A股估值。因此,近年來實務中一旦出現上市公司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就會被扣上隱藏利潤、侵占中小投資者利益的帽子。
同樣是從財務的角度考慮,企業(yè)加速折舊會在初期降低公司的財稅負擔,在財務報表中的體現便是現金流支出降低。若以現金流折現模型測算公司估值,則企業(yè)通過加速折舊可適當提升公司估值。原因很簡單:現在的現金流永遠比未來的現金流更具價值。
于是,矛盾隨之產生。依據不同的理解,加速折舊竟然會對企業(yè)價值產生截然相反的影響。其實,問題不在于理解的不同,而是A股特有的短視思維對PE估值及加速折舊產生了認識上的偏差。
若從整個折舊期限及固定資產規(guī)定的折舊殘值來考量,在企業(yè)預期收入不變的情況下,加速折舊并不會影響企業(yè)的總體利潤及總體稅負,無非是前多后少或前少后多的分配問題。結果,以PE估值體系進行審視,企業(yè)初期凈利會因加速折舊而降低,造成PE被動下降,直至折舊減速,PE才逐步回升。
當然,從政策本身的角度考慮,加速折舊確實可以緩解企業(yè)因稅負造成的現金流壓力,同時亦可加速制造業(yè)固定資產的更新換代。但必須強調的是,政策本身并未實質性為企業(yè)減負,而只是將稅負延后而已,更深層次的意義在于為企業(yè)提供現金流,類似于注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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