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土地進行廠房建設,市政配套費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問題】
我公司2016年10月受讓一塊土地進行廠房建設,2018年1月繳納市政配套費300萬元,請問這部分費用是否需要繳納契稅?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以協(xié)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chǎn)及其他經(jīng)濟利益。
因此,貴公司應當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