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問題】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答案】
參考《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該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該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問題】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否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答案】
參考《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該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應該作為繳納契稅的計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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