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計稅依據是應交增值稅扣除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前的金額嗎
【問題】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應交增值稅扣除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前的金額還是扣除加計抵減后的金額?
【答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一條規(guī)定,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稅收政策規(guī)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關于增值稅 消費稅與附加稅費申報表整合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0號)附件2《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及其附列資料填寫說明規(guī)定,第19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
1.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按以下公式填寫。本欄“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一般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本欄“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1欄“銷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第18欄“實際抵扣稅額”“即征即退項目”列“本月數”-“實際抵減額”。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是指,按照規(guī)定計提加計抵減額,并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納稅人(下同)。 “實際抵減額”是指按照規(guī)定可從本期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的加計抵減額,分別對應《附列資料(四)》第6行“一般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第7行“即征即退項目加計抵減額計算”的“本期實際抵減額”列。
綜上規(guī)定可知,一般納稅人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已經抵減了進項稅額加計部分,因此,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應交增值稅扣除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后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