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境內單位向其他境內單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如何繳納增值稅?
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的規(guī)定:“一、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生的下列行為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或者無形資產(chǎn):
… …
(二)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工程監(jiān)理服務?!?/p>
所以,境內單位向其他境內單位提供的工程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建筑服務不屬于在境內銷售服務,應當屬于在境外的銷售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的規(guī)定享受免稅政策。具體政策規(guī)定如下: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4: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guī)定:“二、免征增值稅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chǎn)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務:
1.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