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給個人及企業(yè)支付了拆遷費,是否計征契稅
《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規(guī)定:
“二、關于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依據上述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支付的拆遷費用應該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規(guī)定:
“二、關于若干計稅依據的具體情形
(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依據上述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支付的拆遷費用應該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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