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注銷查補繳納所得稅如何繳納
問題:如果分公司注銷時,被查補繳納所得稅,我們是在分公司當?shù)乩U納,還是應在總公司繳納?
回復:《跨地區(qū)經(jīng)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二十八條 :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配合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對其主管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也可以自行對該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對其主管二級分支機構實施稅務檢查,可對查實項目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的規(guī)定自行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計算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減除允許彌補的匯總納稅企業(yè)以前年度虧損;對于需由總機構統(tǒng)一計算的稅前扣除項目,不得由分支機構自行計算調整。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50%分攤給該二級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具體的稅款繳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匯總納稅企業(yè)繳納查補所得稅款時,總機構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經(jīng)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yè)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二級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檢查結論,二級分支機構也應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總納稅企業(yè)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和稅務檢查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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