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征求意見稿]
河南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關于公開征求《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省財政廳聯(lián)合省稅務局研究起草了《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人士于2021年5月14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來信請郵寄至:鄭州市金水區(qū)經三路北25號省財政廳稅政處或鄭州市鄭東新區(qū)熊兒河路85號省稅務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郵編450000。
2.電子郵件請發(fā)送至:shuizhengtiaofa@126.com或hnswcxc@126.com;
3.電話及傳真:0371-65808805或0371-81906875。
附件:
1.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2.《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河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南省稅務局
2021年4月9日
附件1
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授權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對本省契稅有關事項決定如下:
一、本省住房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四。
二、符合契稅法第七條規(guī)定情形的,按以下辦法免征契稅:
(一)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選擇貨幣補償方式,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免征契稅;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土地使用權置換方式,不支付差價或不超過被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積1.3倍的免征契稅,超過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契稅。
(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在滅失住房所在的縣(市、區(qū))范圍內重新承受住房權屬的,免征契稅。
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納稅人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yōu)惠,并將相關材料留存?zhèn)洳椤?/p>
三、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本轄區(qū)相關部門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制定具體辦法。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土地、房屋征收征用部門,應急管理、民政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與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有關的信息和征收、征用、滅失住房、不可抗力等認定信息、材料,在稅務部門送達書面函件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協(xié)助稅務機關加強契稅征收管理。
四、本決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說明
現(xiàn)將《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草案征求意見稿)》的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以下簡稱契稅法)于2020年8月11日經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契稅法第三條和第七條分別對契稅具體適用稅率、差別稅率、減免情形等進行了授權,規(guī)定上述事項由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為貫徹稅收法定原則,落實契稅法相關授權規(guī)定,確保契稅法在我省順利實施,有必要及時研究出臺《關于河南省契稅適用稅率等事項的決定》。
二、起草原則
(一)保持稅制平移。遵循契稅立法稅制平移的總體思路,保持現(xiàn)行稅制框架和稅負水平總體不變,保持政策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
(二)注重區(qū)域銜接。在稅負水平基本不變的基礎上,參考外省情況,適當降低住房契稅稅率,減輕納稅人稅負,促進民生改善。
(三)操作簡便易行。政策規(guī)定盡可能易于納稅人理解,方便納稅人申報,提升辦稅效率,持續(xù)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
三、有關說明
(一)適用稅率
規(guī)定我省住房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其他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四。在保持其他房屋和土地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四稅率不變的情況下,將住房權屬轉移契稅稅率由百分之四下調為百分之三,適當降低了我省契稅稅負。
(二)免征事項
規(guī)定對因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和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權屬兩種情形免征契稅,保持了政策的連續(xù)性。規(guī)定納稅人通過自行申報享受免征稅收優(yōu)惠政策,是為了讓納稅人享受優(yōu)惠更加方便快捷。同時,規(guī)定將相關材料留存?zhèn)洳?,有利于稅務機關加強事后監(jiān)管,防止稅收流失。
(三)部門協(xié)作配合
規(guī)定建立健全相關部門契稅涉稅信息共享工作機制,強化部門協(xié)作,有利于契稅涉稅信息共享,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推動實現(xiàn)契稅管理共治格局,確保契稅法在我省有效貫徹落實。
(四)施行時間
明確施行起始時間為2021年9月1日,與契稅法施行時間保持一致。
(五)需特別說明事項
契稅法第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可以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目前,涉及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huán)節(jié)契稅 營業(yè)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執(zhí)行,即“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币虼?,不會影響個人享受購買住房契稅優(yōu)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個人購買住房的契稅優(yōu)惠稅率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