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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個稅未代扣代繳和未匯算清繳的稅務風險

來源: 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qizhenzhen 2023/11/29 15:52:51 字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法》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為綜合所得。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稅款;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綜合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個稅、個人未按規(guī)定進行個稅匯算清繳,扣繳義務人和個人有哪些稅務風險?


一、綜合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個稅的稅務風險


1.綜合所得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個稅的罰款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5〕第23號)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未按規(guī)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影響納稅人信用評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號) 附件:納稅信用評價指標和評價方式(試行)

個稅


3.個稅未代扣代繳是否征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三條規(guī)定,關于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按照《征管法》規(guī)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二、綜合所得未匯算清繳的風險


1.綜合所得未匯算清繳補繳個稅并征收滯納金,且《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辦理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第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匯算需補稅的納稅人,匯算期結束后未足額補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并在其個人所得稅 《納稅記錄》中予以標注。


2.綜合所得未匯算清繳須補繳個稅的適用“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號第十條第(二)項規(guī)定,納稅人因申報信息填寫錯誤造成匯算多退或少繳稅款的,納稅人主動或經(jīng)稅務機關提醒后及時改正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首違不罰”原則免予處罰。


3.拒不匯算清繳和虛假申報等行為,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外,并納入稅收監(jiān)管重點人員名單,對其以后3個納稅年度申報情況加強審核。


案例1.寧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查處一起未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案件(時間:2023-11-13)


前期,寧波市稅務部門在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辦理情況開展事后抽查時,發(fā)現(xiàn)寧波某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高管毛士淵未據(jù)實辦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遂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檢查。

經(jīng)查,納稅人毛士淵在辦理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通過虛假填報子女教育、大病醫(yī)療專項附加扣除的方式,少繳個人所得稅。經(jīng)稅務部門多次提醒督促,毛士淵拒不如實辦理更正申報。稅務部門對其立案檢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寧波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對毛士淵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16.64萬元。日前,稅務部門已依法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毛士淵已按規(guī)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寧波市稅務局相關負責人提醒廣大納稅人,請檢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應當辦理匯算清繳而未辦理、申報繳稅不規(guī)范、取得應稅收入未申報等情形并抓緊補正。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存在涉稅問題的,會對納稅人進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約談警示,并通過電子、書面等方式向其發(fā)送稅務文書,提醒督促納稅人整改,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依法進行立案檢查,并納入稅收監(jiān)管重點人員名單,對其以后3個納稅年度申報情況加強審核。


案例2.安徽省合肥市稅務局稽查局查處一起未依法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案件(時間:2023-10-27)


前期,安徽省合肥市稅務部門在對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辦理情況開展事后抽查時,發(fā)現(xiàn)合肥市某保險營銷人員石振志未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遂依法對其進行立案檢查。

經(jīng)查,納稅人石振志未在法定期限內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少繳個人所得稅。經(jīng)稅務部門多次提醒督促,石振志仍未辦理匯算申報。稅務部門對其立案檢查。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合肥市稅務局稽查局對石振志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5.95萬元。日前,稅務部門已依法送達《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石振志已按規(guī)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合肥市稅務局相關負責人提醒廣大納稅人,請檢查以前年度是否存在應當辦理匯算清繳而未辦理、申報繳稅不規(guī)范、取得應稅收入未申報等情形并抓緊補正。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存在涉稅問題的,會對納稅人進行提示提醒、督促整改和約談警示,并通過電子、書面等方式向其發(fā)送稅務文書,提醒督促納稅人整改,對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依法進行立案檢查,并納入稅收監(jiān)管重點人員名單,對其以后3個納稅年度申報情況加強審核。


4.情節(jié)嚴重的,納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實施聯(lián)合懲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三十條規(guī)定,稅務機關發(fā)現(xiàn)納稅人提供虛假信息的,應當責令改正并通知扣繳義務人;情節(jié)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納入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實施聯(lián)合懲戒。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發(fā)布<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7號)第三十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其改正;情形嚴重的,應當納入有關信用信息系統(tǒng),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施聯(lián)合懲戒;涉及違反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稅務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一)報送虛假專項附加扣除信息;

(二)重復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三)超范圍或標準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四)拒不提供留存?zhèn)洳橘Y料;

(五)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正保會計網(wǎng)校稅務網(wǎng)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裴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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