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融資性售后回租,該利息如何稅務處理
問:我公司融資租入生產設備,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生產設備價值500萬,利息總額100萬,本息分5年還。租賃開始日,設備500萬已開具發(fā)票,利息100萬元未開具發(fā)票,利息于每月付利息時開票。我公司設備是否以600萬元作計稅價值?未取得發(fā)票的100萬元利息是資本化還是以后每月付息時作財務費用?國稅局回復是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規(guī)定……”我公司系融資租賃,非融資性售后回租,該利息也可適用該條文進行稅務處理嗎?
答:《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您公司設備以600萬元作為固定資產的計稅價值。按會計準則進行賬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