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稅收的納稅時間是什么時候? 房產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 契稅: 土地增值稅: 車船稅: 車輛購置稅: 環(huán)境保護稅:
房產稅: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于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yè)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xù)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本企業(yè)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yè)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8)融資租賃的房產,由承租人自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開始日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合同未約定開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9)納稅人因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的實物或權利狀態(tài)發(fā)生變化的當月末。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為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4)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為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為合同簽訂的次月起。
(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為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
(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為自批準征用次月起。
【提示】一般情況自行為發(fā)生之“次月”起;新征用耕地的,為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
耕地占用稅:納稅人收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占用耕地手續(xù)的書面通知的當日。
契稅:
適用情形 |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
一般情況 | 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 |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監(jiān)察機關出具的監(jiān)察文書等發(fā)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 | 法律文書等生效當日 |
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應當繳納已經減征、免征契稅 | 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等情形的當日 |
因改變土地性質、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須補繳土地出讓價款 | 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當日 |
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
車船稅: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
車輛購置稅: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的當日。
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