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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票追索清償?shù)牧鞒淌窃趺礃拥模?/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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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電子承兌匯票拒付追索是指電子商業(yè)匯票(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和電子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請求前手付款的行為。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被拒付的,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
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被拒付的,若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內曾發(fā)出過提示付款,則可向所有前手拒付追索;若未在提示付款期內發(fā)出過提示付款,則只可向出票人、承兌人拒付追索。
持票人因電子商業(yè)匯票到期后被拒絕付款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其他原因,擁有的向票據債務人追索的權利,在下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出票人、承兌人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權利時效。
(二)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追索權利時效,自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其他前手的再追索權利時效,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
2019 01/22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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