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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公司招標,可以由分公司與中標方簽訂合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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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為保險起見,為避免日后麻煩,還是由中標公司簽訂合同。分公司畢竟不是中標人。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yè)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根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個人認為分公司履行合同,在法律意義上講就是公司履行合同,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中標后委托分公司簽署合同符合“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的規(guī)定,并不是招投標法中說的“轉包或分包給他人完成”,在授權委托書等相關手續(xù)完備后,上述操作行為從法律角度講是有效的。
二、防范公司風險建議:
1. 審查分公司設立的合法性,看“中標”工程是否在其經營范圍之內;
2. 完善合同手續(xù),合同洽談前要求公司給分公司出具相關授權委托書(審查公司給分公司的授權范圍,確保授權有效)。
3. 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單位中標后必須以公司名義簽署合同,不允許以分公司名義簽署
2019 02/28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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