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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老師,我想咨詢一下,境內的企業(yè)收入來源境外,稅收那塊政策是怎樣的?

84784995| 提問時間:2019 08/16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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樸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會計師
企業(yè)應就其按照規(guī)定確定中國境外所得,按以下規(guī)定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再進行納稅計算: (一)居民企業(yè)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yè)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居民企業(yè)應就其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扣除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等規(guī)定計算的與取得該項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收入,應按有關合同約定應付交易對價款的日期確認收入實現。 (三)非居民企業(yè)在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就其發(fā)生在境外但與境內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各項應稅所得,比照上述第(二)項的規(guī)定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在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fā)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qū))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五)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yè)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qū))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qū))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qū))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guī)定彌補。
2019 08/1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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