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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差額確認收入-確認收入=收入-成本金額 哪分錄應該這么做 應交稅費 我是按 總收入*百三 還是差額收入*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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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根據(jù)《財政部關(guān)于印發(fā)<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guān)企業(yè)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財會〔2012〕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件)對于差額征稅賬務處理的規(guī)定:
對于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shè)“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yè)因按規(guī)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企業(yè)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guī)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說明,小規(guī)模納稅人只是用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代替,此略。
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6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二、差額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3.6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4
2019 09/26 10:31
84784967
2019 09/26 11:21
差額扣除部分還要增加收入?
莊老師
2019 09/26 12:34
下面是完整的例子,
【案例】某一般納稅人旅游公司共收取價款106萬元,其中扣除項目63.6萬元,稅率6%,不考慮其他因素。
假設(shè)根據(jù)當?shù)囟悇諜C關(guān)的規(guī)定,該旅游公司采取“差額開票”方式,含稅金額106萬元,增值稅額=(106-63.6)÷(1+6%)×6%=2.4萬元,不含稅金額=106-2.4=103.6萬元。受票方只能抵扣差額征稅后的2.4萬元。以下兩種賬務處理方式:
一、差額扣除部分抵減成本
根據(jù)《財政部關(guān)于印發(fā)<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guān)企業(yè)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 》(財會〔2012〕13號,以下簡稱13號文件)對于差額征稅賬務處理的規(guī)定:
對于一般納稅人,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shè)“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于記錄該企業(yè)因按規(guī)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企業(yè)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guī)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yè)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說明,小規(guī)模納稅人只是用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代替,此略。
賬務處理如下: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3.6
貸:主營業(yè)務成本 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0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6
二、差額扣除部分增加收入
賬務處理: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63.6
貸:應付賬款等 63.6
借:銀行存款等 106萬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03.6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4
三、分析
兩種方式比較:
第一種:成本60,收入100,利潤40,銷項稅額6,抵減稅額3.6,應納稅額2.4;
第二種:成本63.6,收入103.6,利潤40,銷項稅額2.4,應納稅額2.4;
哪一種是真實反映業(yè)務實質(zhì)的?分析如下:
統(tǒng)算:收取款項106萬元,繳納增值稅2.4萬元,剩余金額為106-2.4=103.6萬元。發(fā)票上也顯示不含稅金額為103.6萬元。
從該角度出發(fā),似乎應確認收入103.6萬元和銷項稅額2.4萬元。但是從增值稅銷售額的實質(zhì)含義角度出發(fā),則不然。
增值稅的銷售額是價稅分離體系,比如采購含稅金額為63.6萬元,取得專票,其中的“價”=63.6÷(1+6%)=60萬元, “稅”=60×6%=3.6萬元。對于納稅人來講,成本金額為60萬元,因為稅額3.6萬元,用于抵扣銷項稅額,因此不能重復計入成本,這個大家都比較好 理解。
回到上例,該公司采購金額為63.6萬元,其中的3.6萬元部分用來抵減銷項稅額,實際上起到了一個進項稅的作用,相同的道理,這里的3.6萬元就不 能重復作為成本處理,因為其已經(jīng)抵減了銷項稅額,我們不能認為抵扣銷項稅的進項稅不作為成本,而抵減銷項稅額的部分就作為成本,兩者并無本質(zhì)的區(qū)別。
再看收入,銷售額106萬元,其中的“價”100萬元,“稅”6萬元,即銷項稅額為6萬元。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guān)繳納6萬元增值稅,但是因為有進項稅或 抵減的稅額3.6萬元,只需繳納2.4萬元,但不能因為應納稅額是2.4萬元,就確認銷項稅額2.4萬元,收入103.6萬元。
這里,很多納稅人被2.4萬元的“銷項稅額”迷惑了。追根溯源,為什么會有差額征稅政策?根本原因是增值稅是“增值”的稅,成本部分不能取得進項,就 成了全額繳納增值稅,而不是“增值”稅。在征管形式上,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扣稅憑證,不能用進項稅的抵扣形式申報,所以采取了從銷項稅額中抵減的辦 法,即以“抵減”的形式行“抵扣”之實。其實我們只要把“抵減”的3.6萬元稅額,改成“抵扣”的稅額,其結(jié)果就非常明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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