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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型出口企業(yè),開發(fā)票的匯率,結(jié)匯的匯率,不一樣的時候這個賬務處理是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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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jié)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fā)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nèi)不得變更。所以您公司如果按照上述情況確定匯率后,出口申報匯率是6.13即是確定的匯率。對于申報匯率和結(jié)匯匯率的差額計入財務費用。
舉例說明:
如果出口100美元是FOB,收匯99美元是正常銀行扣費,出口申報匯率是6.13, 結(jié)匯匯率6.2,其賬務處理:
出口時:借:應收賬款-應收外匯賬款 613元(100美元)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出口銷售收入613元(100美元)
收匯時: 借:銀行存款99X6.2=613.8(99美元)
貸:應收賬款-應收外匯賬款613元(100美元)
財務費用0.8元
2019 11/05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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