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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進項可加計抵減,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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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原先可以加計抵減10%的四個行業(yè)是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F(xiàn)在僅有生活服務加大了政策優(yōu)惠力度加計15%,這應該是經過了測算,為了確保生活服務業(yè)稅負不增采取的措施。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按照36號文件,生活服務是指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既包括一般項目銷售額,也包括簡易項目銷售額、免稅銷售額、即征即退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如果是差額計稅,用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
是否可以適用加計抵減15%的政策,需要重新計算判斷,并不是原先適用10%加計抵減,然后企業(yè)又是以生活服務為主,就能自動升檔為加計15%了,因為判斷適用政策的期間是不一樣的,參與計算的銷售額的分子也是不一樣的。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如果三個月連續(xù)沒有銷售額,就從有銷售收入的月份開始連續(xù)計算3個月。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三、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按照15%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5%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老企業(yè)如果判斷符合政策條件,從2019年10月開始,當期可抵扣的進項稅就可以加計15%抵減了。2019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新企業(yè)雖然有進項稅,但暫時不能加計,三個月后判斷符合加計抵減15%的政策,之前未加計的進項稅額可以補提。
四、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9年9月30日
2019 11/19 14:19
19年10月1號前的也有文件
樸老師
2019 11/19 14:24
這個是九月三十號的
84784965
2019 11/19 14:48
加計10%那份文件
84784965
2019 11/19 14:48
再問一個,那加計的稅額申報表填哪
樸老師
2019 11/19 14:56
某服務企業(y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假設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合計20萬元,按政策規(guī)定當期可加計抵減的稅額即為2萬元,應填寫在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第2列“本期發(fā)生額”中。
情形1:若當期“期初余額”和“本期調減額”均為0元,且當期申報表主表第19欄原計算的應納稅額(主表第11欄-第18欄)為3萬元,則“本期實際抵減額” 為2萬元,“期末余額”為0元,申報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填寫1萬元。
情形2:若當期“期初余額”和“本期調減額”均為0元,但當期申報表主表第19欄原計算的應納稅額(主表第11欄-第18欄)為1.5萬元,則“本期實際抵減額” 為1.5萬元,“期末余額”為0.5萬元,申報表主表第19欄應納稅額填寫0元。
情形3: 2019年5月稅款所屬期,若納稅人發(fā)生進項稅額轉出2萬元,且未發(fā)生可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期初余額”為0元,“本期調減額”為0.2萬元,“本期可抵減額”經計算為-0.2萬元,則當期申報表主表第19欄按照計算公式“19=11-18”填寫,“本期實際抵減額”為0元,“期末余額”為-0.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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