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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資產(chǎn)代替了應收賬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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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合同資產(chǎn)”是新收入準則的新科目,表示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但是該收取對價的權利又不同于應收賬款,簡單理解,從收取款項的確定性來講,合同資產(chǎn)要弱于應收賬款。僅僅隨著時間流逝即可收款的是應收賬款,即應收賬款只承擔信用風險,而合同資產(chǎn)除了信用風險外,還要承擔其他的風險,比如履約風險等。
企業(yè)擁有的、無條件(即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
合同資產(chǎn),是指企業(yè)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
例1:
甲企業(yè)與客戶簽訂合同,向其銷售一臺設備,不含稅價1000萬元。同時甲企業(yè)承諾安裝調(diào)試設備,安裝費用不含稅價100萬元。合同約定,在安裝調(diào)試驗收后雙方結算價款。
假定銷售設備和安裝服務是兩項履約義務。
甲企業(yè)賬務處理:
1)2019年9月銷售設備,設備控制權轉移:
借:合同資產(chǎn) 113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銷售設備 1000
貸: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30
說明:此處銷售設備應收的款項計入合同資產(chǎn),是因為該應收款項在履行了另一項履約義務(安裝調(diào)試)后,才能確定為一項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因素的權利,此時尚未履行另一項履約義務,除了信用風險外,還承擔履約風險,因此應計入合同資產(chǎn)科目。
2)2019年11月安裝調(diào)試驗收完畢,雙方結算價款:
借:應收賬款 1239
借: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 130
貸:合同資產(chǎn) 113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銷售安裝服務 1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
2020 04/16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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