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8年發(fā)生的有關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業(yè)務如下: ?。?)1月3日,向證券公司存出投資款2 000萬元。同日,委托證券公司購入乙上市公司股票50萬股,支付價款500萬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5萬元),另支付相關交易費用1.25萬元,支付增值稅0.075萬元,甲公司將該股票投資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 ?。?)3月20日,收到乙上市公司發(fā)放的現(xiàn)金股利并存入銀行的投資款專戶。3月31日,持有的乙上市公司股票公允價值為480萬元。 (3)4月30日,全部出售乙上市公司股票50萬股,售價為600萬元,轉讓該金融商品應交的增值稅為5.66萬元,款項已收到。 要求:根據(jù)上述資料,假定該企業(y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均已經(jīng)稅務機關認證,不考慮其他因素,做出相關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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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其他貨幣資金20000
貸,銀行存款20000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成本495
借,應收股利5
貸,投資收益1.25
貸,應交稅費——應增進0.075
貸,其他貨幣資金501.325
2
借,其他貨幣資金5
貸,應收股利5
借,公允價值 變動損益15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公變15
3
借,銀行存款600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公變15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chǎn)——成本495
貸,投資收益120
借,投資收益5.66
貸,應勻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5.66
2020 06/12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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