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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期間自權(quán)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quán)利受損害之日起計算。那這是知道當日開始計算,還是知道次日開始計算?比如2010年8月10日我保養(yǎng)車子時,發(fā)現(xiàn)原來車子有維修記錄,并知道了其義務人,那訴訟時效期間是從 2010年8月10日開始計算,到2013年8月9號截止,還是2010年8月11日開始,2013年8月10日截止呢?

84785013| 提問時間:2020 07/09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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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你好!“《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中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quán)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實踐中通常是以次日而不是當日作為第一天開始計算的,起算時間是零時。因此是從2010年8月11日零時超算
2020 07/09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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