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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于2016年1月1日簽訂100萬元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借款1年到期還錢,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甲未還錢且對乙避而不見,2017年11月30日乙于同學聚會中與甲相遇,并進行催討,甲拒絕清償,則乙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quán)利的法定期間是(?。? A.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B.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 C.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D.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老師啊能幫解講下嗎?日期段的總弄不清

84785001| 提問時間:2020 07/25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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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你好,這個題目的答案是C對,
2020 07/25 09:43
暖暖老師
2020 07/25 09:43
借款合同訴訟時效是約定借款歸還之日起三年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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