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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審計單位銀行存款年末余額實施函證為什么不能提高審計程序的不可預(yù)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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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對被審計單位銀行存款年末余額實施函證是注冊會計師通常應(yīng)當(dāng)執(zhí)行的審計程序,該程序不具有不可預(yù)見性。
2020 12/28 23:51
思頓喬老師
2020 12/28 23:51
對被審計單位銀行存款年末余額實施函證屬于正常審計程序,不能增加“審計程序的不可預(yù)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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