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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壞賬損失確認的標準有哪些?稅前扣除的有什么規(guī)定嗎?有年限和金額要求嗎?

84785013| 提問時間:2021 04/09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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萱萱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
應收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后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 1、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chǎn)、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其清算財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模? 2、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chǎn)或者遺產(chǎn)不足清償?shù)模? 3、債務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據(jù)證明已無力清償債務的,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4、與債務人達成債務重組協(xié)議或法院批準破產(chǎn)重整計劃后,無法追償?shù)模? 5、因自然災害、戰(zhàn)爭等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收回的; 6、企業(yè)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shù)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yè)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jīng)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并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損失的書面申明。 參考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資產(chǎn)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企業(yè)資產(chǎn)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三、二十四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20項稅務證明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5號)附件第三條。
2021 04/09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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