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老師,需要麻煩下你看下這道題。 2019年1月1日,甲向乙簽發(fā)一張承兌人為A銀行的銀行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19年4月20日。2019年3月1日,乙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2019年4月25日,丙向A銀行提示付款被拒絕并取得拒絕證明。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丙直接向乙進行追索,則其對乙的追索權的消滅時間是( ) 我的理解:持票人并沒有按期提示承兌不應該是匯票持票人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嗎?喪失了追索權應該就沒有所謂的消滅時間了

84785006| 提問時間:2021 04/23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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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您好 已經承兌了,提示付款是到期日起十天內,沒有超期的。
2021 04/23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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