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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器設備為外購 未分別核算 全部按貨物適用16%稅率或全部按服務適用10%稅率. 上面這段話里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16%的稅率,什么情況下可以選擇10%的稅率,現(xiàn)行13%和9%稅率依舊如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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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您好!原政策依據(jù)是:
會計上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1)銷售設備適用增值稅率16%;
(2)安裝服務適用增值稅率10%,符合條件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簡易征收適用增值稅征收率3%.
依據(jù):
國家稅務局2017年4月20日印發(fā)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jié)構件等自產(chǎn)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現(xiàn)行13%和9%稅率依舊適用,《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第六條: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021 07/0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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