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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不是屬于兼營行為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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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第六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jīng)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yǎng)服務,按照“其他現(xiàn)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安裝服務的計稅方法及后續(xù)機器設備維護保養(yǎng)服務的適用稅率問題
納稅人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機器設備銷售給甲方后,又交給機器設備銷售企業(yè)負責安裝,可以將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機器設備銷售企業(yè)提供的安裝服務也可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這種情形下又分兩種情況。一是納稅人未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那么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guī)定,確定其適用稅目和稅率。
二是納稅人已按照兼營的有關規(guī)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同樣可以將此機器設備視為“甲供”的機器設備,將納稅人提供的安裝服務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021 07/22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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