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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15 日,從上海證券交易所購入乙公司股票 100 萬股,支付價款 2 500 萬元,其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發(fā)放的現金股利 50 萬元,另支付相關交易費用 0.5 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 0.03 萬元,甲公司將該股票投資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4 月 25 日,收到乙公司發(fā)放的現金股利并存入投資款專戶。(2)6 月 30 日,持有上述乙公司股票的公允價值為 2 550 萬元。(3)7 月 31 日,將持有的乙公司股票全部轉讓,取得價款 2 700 萬元,存入投資款專戶,確認轉讓該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為 11.3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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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12/16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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