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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企業(yè)(增值稅-般納稅人)委托乙企業(yè)代為加工一 批應 交消費稅的材料(非金銀首飾)。甲企業(yè)的材料成本為200000元,加工費為4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3%,由乙企業(yè)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10000元。材料已經(jīng)加工完成,并由甲企業(yè)收回驗收入庫,加工費尚未支付。甲企業(yè)采用實際成本進行原材料的核算。 分兩種情況進行相關業(yè)務處理: (1)如果甲企業(yè)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用于繼續(xù)生產(chǎn)應稅消費品: (2)如果甲企業(yè)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資直接用于對外銷售。分錄

84784949| 提问时间:2021 12/31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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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師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級會計師,稅務師,審計師
借委托加工物資200000 貸原材料200000
2021 12/31 15:15
暖暖老師
2021 12/31 15:16
借委托加工物資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5200 貸銀行存款45200
暖暖老師
2021 12/31 15:16
1借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
暖暖老師
2021 12/31 15:16
借原材料24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240000
暖暖老師
2021 12/31 15:17
2借委托加工物資10000 貸銀行存款10000
暖暖老師
2021 12/31 15:17
借庫存商品240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2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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