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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明白為什么銷售紅酒的押金也要交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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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問速答你好 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因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包括納稅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門)向購買方收取的價外費用和逾期包裝物押金,應視為含稅收入,在征稅時換算成不含稅收入并入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155號)
2022 01/07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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