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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機構統(tǒng)一核算是什么意思?如果不是統(tǒng)一核算那叫什么?

84785015| 提問時間:2022 03/13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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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默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好,同學,統(tǒng)一核算比如總分公司,分公司不獨立核算,所有的收入費用等由總公司統(tǒng)一進行核算
2022 03/13 12:30
小默老師
2022 03/13 12:32
不統(tǒng)一核算也叫做獨立核算,比如母子公司,子公司作為單獨的法人主體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84785015
2022 03/13 13:57
增值稅有一條規(guī)定,兩個機構統(tǒng)一核算,移送在不同縣市視同銷售,分公司視同把貨賣給總公司,這里如果總分公司統(tǒng)一核算,分公司所在地要咋收這個稅?
小默老師
2022 03/13 14:34
,假設總公司在a省,分公司在b省,如果a給b出售,那么在b地繳納增值稅,而a移送給b時視同銷售并在a地繳納增值稅
84785015
2022 03/13 15:10
這個規(guī)定我是知道,我是不明白這個統(tǒng)一核算的前提,具體怎么操作?都由總公司去繳稅么?
84785015
2022 03/13 15:13
分公司都沒有自己核算的過程,都是在總公司那統(tǒng)一核算了,那就是總公司算出來稅是多少,然后在分公司把稅交了?如果說不是統(tǒng)一核算,是獨立核算又當如何?
小默老師
2022 03/13 15:58
依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小默老師
2022 03/13 15:59
所說的用于銷售,《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7號)有明確的規(guī)定,即: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fā)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fā)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tǒng)一繳納增值稅。 如果受貨機構只就部分貨物向購買方開具發(fā)票或收取貨款,則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計算并分別向總機構所在地或分支機構所在地繳納稅款?!?/div>
小默老師
2022 03/13 16:0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資金結算網(wǎng)絡方式收取貨款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02號)文件做了進一步補充,即: “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wǎng)絡在各地向購貨方收取銷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的行為,不具備《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37號)規(guī)定的受貨機構向購貨方開具發(fā)票、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兩種情形之一,其取得的應稅收入應當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div>
小默老師
2022 03/13 16:01
通過上面的文件,可以看出如果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如果開具發(fā)票或者是收取貨款,那么總公司移送給分公司時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的
小默老師
2022 03/13 16:02
如果分公司獨立核算,那么按照正常業(yè)務,總公司銷售給分公司也是要交增值稅
小默老師
2022 03/13 16:04
如果非獨立核算,取得總公司的貨物后銷售,但是由總公司收取貨款開具發(fā)票,那么總公司移送給分公司時不視同銷售不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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