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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業(yè)于2021年1月初將閑置商鋪對外出租,合同約定1-2月為免收租金期間,3-12月不含增值稅月租金為10萬元,并約定于簽訂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全年租金。甲企業(yè)就出租商鋪行為按照100萬元申報繳納增值稅。稅務機關認為應該按照120萬元申報繳納增值稅,并對甲公司作出補征稅款的決定。問題: 1.稅務機關的處理是否正確?并簡述理由。 2.甲企業(yè)可否不繳納稅款直接申請行政復議?并簡述理由。 3.在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能否停止執(zhí)行?

84785002| 提問時間:2022 05/08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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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不正確。理由: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視同銷售服務,不繳納增值稅。 (2)不可以。理由:申請人按照規(guī)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guī)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3)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④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
2022 05/08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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