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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白酒的包裝物押金如果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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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物押金收入計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舉例
(一)非應(yīng)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收入計稅舉例
某糧油加工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某糧店銷售一批食用植物油,
在價外另收取油桶押金678元,因期限已一年,押金不再退還。
則該筆押金收入應(yīng)納增值稅為:678(1+13%)×13%=78元
(二)應(yīng)稅消費品包裝物押金收入計稅舉例
1、非酒類包裝物押金收入
某化妝品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化妝品,出惜包裝物收取押金
1500元,包裝物逾期未還,沒收押金則
應(yīng)納消費稅=1500+(1+17%)30%=384.62元
應(yīng)納增值稅=1500÷(1+17%)×17%=217.95元
2、酒類包裝物押金收入
某酒廠(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chǎn)糧食白酒、啤酒、黃酒等酒品
2003年9月發(fā)生下列經(jīng)濟業(yè)務(wù):9月8日銷售糧食白酒一批,同時收
取包裝物押金23400元;9月18日銷售啤酒一批,同時收取包裝物
押金58500元;9月28日,沒收已逾期一年的啤酒、黃酒包裝物押金
46800元。
該廠2003年9月份包裝物押金收入應(yīng)納稅額計算如下:
應(yīng)納消費稅=23,400÷(1+17%)25%=5000.00元
應(yīng)納增值稅=23,400÷(1+17%)17%+46800(1+17%)×17%
3400.00+6,800.00=10200.00元
2022 06/13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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