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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企業(yè)銷售以前使用過的車位,該怎么繳納土增稅呢?

84784968| 提問時間:2017 06/09 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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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師2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CMA
您好!根據(jù)《關于明確土地增值稅清算若干問題的通知》(津地稅地〔2011〕24號)第四條規(guī)定:關于地下車庫收入與成本歸集的問題實際操作中,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建造的地下車庫,可視其具體情況按以下方法確定:(一)有產(chǎn)權且對外銷售的車庫,其收入應并入房地產(chǎn)銷售收入,相應的車庫開發(fā)成本應準予扣除。(二)轉讓車庫使用權年限與所購房屋一致的,或者永久轉讓使用權的,可視同銷售,應歸集相應的收入和成本。以上情況之外的其它形式,產(chǎn)生的收入與建造成本均不予以歸集。
2017 06/09 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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