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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3個月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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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
(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3個月,是合理的
2022 11/03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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