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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沒有分別核算兩者的銷售額,這樣統(tǒng)一按銷售貨物13%稅率計算銷項增值稅,進項稅額全額抵扣。 不是必須分開嗎?

84784971| 提問時間:2023 01/1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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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貨物及勞務、服務一起銷售,價格不能明確分別計價的,可統(tǒng)一按貨物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也就是說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沒有分別核算兩者的銷售額,也可以統(tǒng)一按銷售貨物13%稅率計算銷項增值稅,進項稅額全額抵扣。 但是,如果貨物和安裝服務的價格都能清晰的確定,即可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服務各分別計稅,并依據(jù)其對應的稅率核算相應的稅額。此外,有些特定的銷售貨物,如食品和藥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其銷售稅率以及納稅期限有特殊要求,這樣就不能統(tǒng)一按貨物銷售價格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而需要根據(jù)其真實的經(jīng)營情況來進行稅收管理。 拓展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貨物和勞務服務同時發(fā)生的,其貨物銷售價格能夠明確分別計價的,銷售貨物和提供勞務、服務各分別計稅”,也就是說,如果銷售貨物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價格都能清晰的確定,那么就必須要分開核算兩者的銷售額,并分別按其對應的銷售稅率計算銷項增值稅,進項稅額全額抵扣。
2023 01/16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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