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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請問由于合同條款不達標,而支付給對方的罰款,這筆罰款需要要求對方開發(fā)票給我們嗎

84785037| 提問時間:2023 01/19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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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師1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計算機高級
回答: 一般情況下,由于合同條款不達標,而支付給對方的罰款是不需要要求對方開發(fā)票給我們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改革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罰款、賠償金等沒有實物和服務(wù),不屬于應稅服務(wù),不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但是,對于政府購買服務(wù)金額超過500元的案件,則須憑發(fā)票及其他合法收據(jù)證明,可以列入政府購物支出。因此,如果我們支付給對方的罰款超過500元,就需要要求對方開發(fā)票給我們。 此外,還要注意,如果罰款由我們支付給對方,我們也可以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主動出具有效的憑證,例如財務(wù)憑證、支付憑證、支付發(fā)票等,以作為合同約定的罰款的有效支付憑據(jù)。 拓展知識: 罰款是一種以財政收入形式,由政府、公共機構(gòu)、公民等強制執(zhí)行法律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要求某一方向另一方支付金額的行為。罰款對于政府財政是重要的收入,也是保護國家合法權(quán)益的有效的方法。
2023 01/19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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