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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調整,權益法和成本法下的內部交易,假設乙持有甲的股份,甲當年利潤為1000萬,乙將成本100的貨以120萬賣給了甲,甲當年出售了50%,利潤調整時有什么區(qū)別

84784993| 提問時間:2023 01/19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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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法和成本法,在內部交易的利潤調整方面有一定的區(qū)別,對于案例中描述的情形,利潤調整時具體相關條款如下: 權益法:首先,根據權益法,當公司在內部交易時,首先要求計算未定價交易。乙持有甲公司股份,甲當年利潤為1000萬,乙將成本100的貨以120萬賣給了甲,由此可以推算出乙在交易中實際的收入應該為20萬,因此,對于甲公司來說,底部應該調整20萬的損益,并且在股權影響事項中應加上20萬的折舊減值。 成本法:從成本法的角度來看,甲公司的利潤并未受到實質性的稅收影響,因此,甲公司只需在賬務處理上加上20萬的費用,而不需要調整底部的利潤。 可以看出,權益法和成本法對于內部交易的利潤調整方面有一定的區(qū)別,權益法要求在底部做出損益調整,而成本法則只需要計入費用即可。 拓展知識: 其實,內部交易也可以用收益法進行調整,收益法在此中就是通過計算內部交易實際收益,然后調整公司利潤,來達到內部交易的納稅目的的方法,所以,可以看出,不同的內部交易調整方法,在稅收調整時會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這也是內部交易調整所存在的特殊性。
2023 01/19 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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