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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材料,合同中包含運費10000元,但是對方只能開材料款,是不是把運費的10000萬加在材料單項里面,調整一下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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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一份合同中確定了物品價款、運費以及其他費用,以及物品來源時,則表明一項合同完成,價款的核算應當按照這項合同的約定來進行,不允許做其他調整。
因此,如果合同中已經(jīng)規(guī)定了材料款10000元以及運費10000元,則應當分別開具兩張發(fā)票,一張支付材料款10000元,另一張支付運費10000元,不可以把運費10000元加到材料款里面,調整一下單價,這樣會違反合同約定,容易造成雙方糾紛。
就像當事人李某與王某簽訂的一份合同中約定了材料款5000元以及運費5000元,李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運費,而是將此筆費用加到材料價款上,并要求王某簽字確認。王某拒絕,兩人發(fā)生糾紛。最后,經(jīng)法院審理,判定李某支付運費共5000元,補償王某經(jīng)濟損失1000元,并賠償王某精神損害費5000元。
可見,在采購材料合同中,開具發(fā)票時必須嚴格按照約定內容來進行,不允許更改,否則會發(fā)生爭議,導致雙方糾紛。
拓展知識:《合同法》第二十條規(guī)定,“訂立合同以滿足當事人的利益,雙方應當依約履行義務?!?這一條規(guī)定強調了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而如果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義務,則可能被視為違約行為,并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2023 01/21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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